邓州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
拒执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类犯罪邓州法院依法坚持从严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理,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行、恶意抗拒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力争将构成拒执犯罪的“老赖”全部绳之以法,让其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司法权威,维护诚信建设的良好 氛围。钟某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钟某狮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许某向本院提起自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钟某狮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钟某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基本案情自诉人许某的亲属吴某伟、钟某瑞在被告人钟某狮承包的变压器西侧租房开设饭店,2014年9月15日,吴某伟、钟某瑞在饭店门前遭电击身亡,自诉人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等人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15年1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终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判令钟某狮在三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71983.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许某等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邓州市人民法院遂向钟某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限期履行、申报财产,钟某狮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如实申报。法院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7年10月27日对钟某狮司法拘留十五日,钟某狮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某狮在判决生效后的2016年元月至2017年元月期间有承包变压器收入1.8万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7年6月7日以钟某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7年11月6日,许某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钟某狮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拒不履行,邓州市人民法院对钟某狮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处钟某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钟某狮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其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以后,限期内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申请人生活困难状态下,性质尤为恶劣,影响极坏。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因有能力履行而不为,懈怠履行法律义务,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尊重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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