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省主要减负惠农政策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制发本监督卡,要求发到每个农户手中,一户一份。
一、惠农补贴政策及涉农收费规定:
1.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兑付给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上一轮退耕还林,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经县级检查验收,对退耕还林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继续发放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2017年起实施),补助政策为每亩1600元,在实施退耕还林第一、三、五年度,分三次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自主购机后,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申请资料,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父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夫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680元的特别扶助金;女方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育关怀抚慰金。
3.农村低保、特困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2018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5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对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给予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用电补助。
4.社会保险: 2018年度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180元。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档次自主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8元。对困难群众保留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对于经扶贫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确实无力缴纳保费的困难群众,县级政府应对其资助或进行代缴。对于重度残疾人和长期贫困残疾人,由县级政府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每人100元最低缴费档次的保险费,对于农村双女户、独生子女户和烈士遗属县级政府应对其参保给予资助。
5.农村义务教育: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天4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对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以及两类地区以外全省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存车费、饮水费等项目一律取消。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校不得收取午休管理费。学校在军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合理控制饭菜价格,学校食堂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
6.农民建房: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低层住房,在办理建房手续时,除占用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建筑营业税,不得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7.户籍管理:居民办理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免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免征工本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居民身份证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8.计划生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证免费发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9.婚姻登记: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10.卫生管理:为准备结婚的夫妇双方免费进行医学检查和卫生指导,为准备怀孕的夫妇双方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请到本县(市)妇幼保健院(所)咨询、接受服务;为准备怀孕和怀孕早期的孕妇免费发放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畸形,请到当地村卫生室咨询、领取叶酸;为怀孕妇女提供免费产前筛查,为新生儿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请到本县(市)定点服务机构咨询、接受服务;为怀孕妇女提供免费孕期健康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请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咨询、接受服务;为35-64岁妇女提供免费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请到本县(市)定点服务机构咨询、接受服务。
11.农机管理:免收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登记证费、行驶证费、驾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12.农村用电:对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升级改造、业扩新增和周期轮换所需电能表和表箱等下户线部分,不得向用电农户收取费用;电表以下线路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不得强制农户出资。对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用户,持房产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每月每档在普通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上增加100千瓦时,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按照豫发改价管〔2018〕306号通知要求,由政府投资建设、乡村管理的供电设施,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确实无法移交的,用于农业灌溉所产生的供电损耗、供电和灌溉设施维护费用,由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可向群众收取合理费用,标准不得高于0.2元/千瓦时;除此以外,严禁在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上加价。
13.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向农民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14.报刊订阅限额制:豫政办明电144号文件规定,农业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年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800元,农业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行政村,年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
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容村貌整治、村内安全饮水及排水、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财政资金无法覆盖到的小微型公益事业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不超过5个工日。村民筹资筹劳事项按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政府初审、县农监办复审。
★ 凡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或一事一议筹资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并开具规定票据,否则农民可拒绝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河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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