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杨振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原告损伤构成伤残九级,邓州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振兴赔偿原告45869.14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杨振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州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振兴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杨振兴规避执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3)邓法执字第056号 失信被执行人:杨振兴 性别:男 年龄:62岁 立案时间:2013.01.10 身份证号码:4129301955****7939 执行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2)邓法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邓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5869.1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腰店镇曹庄村杨庄21号 举报电话:037762967076(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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