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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某开发商违约竟要求业主签如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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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09: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网友爆料,近日,邓州市某房产开发商因违约在先,没有按时交房,现在要求十多户业主需要签完《补充协议》后才能交房,把违约金用作抵扣将来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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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开发商用违约金抵扣物业费是否合法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费是业主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的一种费用;而违约金是合同中用以惩罚违法合同约定的一方。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

而网友提供的补充协议中可以看到,开发商以免收22个月的物业费来抵扣违约金,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应注意:①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③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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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6:14:3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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