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水污染防治管理“十禁止”: 一、禁止向河道、水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清洗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二、禁止向河道、水库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及人畜粪便。 三、禁止将各类垃圾、餐饮泔水、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 四、禁止在河道禁采区采砂、开挖。 五、禁止在禁养区、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六、禁止养殖废水、粪污未经处理排入水体。 七、禁止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排放。 八、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暗管等形式偷排废水。 九、禁止违法违规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 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衣等活动。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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