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门户网,邓州在线 邓州门户网手手机app
  邓州吧   茶馆杂谈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返回列表
查看: 2884|回复: 0
收起左侧

[邓州事儿]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4-16 2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ink (5).jpg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率先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G207,南至G207,西至S240,北至穰邓大道。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执行Ⅲ类(严格)标准,禁止燃烧: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2019年5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

五、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邓州市2017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门户网就是您的家!欢迎您常回家看看!如果您喜欢邓州门户网,请介绍给您身边的朋友!有了您的支持,门户网才能走得更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收藏:19 | 帖子:1万

广播台

精彩推荐

邓州市,邓州网,邓州吧,邓州论坛,邓州门户网
手机客户端
邓州门户网公众微信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377-6226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