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率先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G207,南至G207,西至S240,北至穰邓大道。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执行Ⅲ类(严格)标准,禁止燃烧: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2019年5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 五、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邓州市2017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