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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张村一村民被撞身亡!肇事司机不但逃逸还伪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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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00: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在邓州市张村镇芦家路口处,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当地村民聂某某被车辆撞击后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现在只留下一辆大货车的车灯。

经过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近72小时的缜密侦查,发现豫RD5766重型半挂车有重大嫌疑,但是该车辆车灯并没有损坏。

12月9日,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郑某被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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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指认现场)

这次事故十分蹊跷,因为通过调查发现,当天经过此地的车辆,均没有车灯损坏现象,加之现场只有一个车灯,经过2天的走访排查后,副大队长杨朝友判断,这是肇事车辆伪造的现场,肇事车辆的车灯可能没有损坏。

随后,专案组又对当日凌晨1点到3点经过张村镇芦家路口的车辆进行逐一比对,排查出5辆大货车有肇事嫌疑,其中四辆车在南阳市境内,一辆在湖北省襄阳市境内。

专案组兵分三路,对这五辆大货车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豫RD5766重型半挂车车主拒不配合,一会说司机联系不上,一会说车坏在路上。凭借职业敏感性,杨朝友判断,这辆车肯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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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送来锦旗)

12月9日,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湖北省襄阳市境内将该车拦下。后经过多次审讯,终于该车司机郑某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并且交代,案发时,车辆上有一个以前损坏的车灯,为了误导警方的侦查方向,现场的车灯是自己故意丢弃的。目前,郑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法,还有违伦理道德,结果往往罪加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蜀黍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同时主动报警接受调查,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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