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 11月2日15时许,受害人某女士带着孩子乘坐1路公交车,上车后便坐在公交车后门右手边的第一个位置,并把孩子抱在怀里。当公交车行至武侯路时感觉有人触碰她的胸部,她以为是孩子不小心碰到的,当行至车站路中段时她再次感到有人触碰自己的胸部,于是向后查看,看到坐在她后排男乘客伸出的手,她立即起身质问,并拿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报警。该男子见状后开始抢夺某女士的手机,在公交司机和乘客的帮助下,该男子转而认错求饶,后被赶到的梅溪分局民警控制带回。 经询问,该违法行为人王某(52岁,卧龙区人)对自己在公交车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梅溪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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