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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注意!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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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1: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按课时收费的,每一个培训项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看点一: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办法(征求意见稿)》所适用的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实施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培训服务的机构。


不过,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线上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此办法。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培训机构。


同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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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郑报全媒体记者 丁友明

看点二:

有关中小学语数外的培训要办行政许可手续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及实施语言能力培训的机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要按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实施艺术辅导、体育指导(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科技培训、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能力培训外),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看点三:

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

按照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机构收取预付培训费的,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培训费。按课时收费的,每一个培训项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取的预付培训费只能用于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违反收取预付培训费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举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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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郑报全媒体记者 丁友明

看点四: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培训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采用合法宣传形式与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受培训者及其家长。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省培训机构超过5万所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了覆盖面广、层次形式内容多样的局面。截至2020年11月底,全省共有培训机构50437所,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46235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4202所。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培训机构作为学历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各类人群选择学习需求、培养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素质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建设学习型社会、营造终身学习氛围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我省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培训机构的监管尚未实现全覆盖;各部门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梳理明确;三是培训机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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