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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大动作!邓州多个单位齐发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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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1: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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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开展车辆乱停乱放及僵尸车专项整治的通告广大车辆驾驶人及车主: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为市民通行和生产生活打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等相关规定,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自2021年12月4日起开展为期100天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一)全市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含未通车路段、断头路)范围内所有乱停乱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僵尸车(本通告所指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车辆;僵尸车是指占用公共道路长期停放、长期废弃不用、外观通常布满灰尘、锈迹斑斑、破烂不堪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同);   (二)城区所有居民小区门口、小区内部不按规定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面及其他违法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僵尸车;(三)城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背街小巷、无物业小区等公共区域停放的僵尸车。二、整治要求(一)所有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时应当规范、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得越线停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停车泊位外乱停乱放;(二)摩托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专用停车泊位处,车头朝向路面,摆放整齐。未划线地段为禁停地点;(三)路边非停车位临时停车的,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紧靠道路右侧停放,驾驶人不得离车,在装卸货物或者上下人员后应当立即驶离;(四)城区所有交叉路口、桥梁以及距离其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五)占用城区道路停放的僵尸车,将依法进行现场拍摄取证,对于能联系到驾驶员的,依法进行违法停放处罚告知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车辆;对于无法联系到驾驶员或者车主的,依法将违停车辆拖离;(六)大型货车可以在已经规划的专属停车位内临时停放,对于在未规划大型货车临时停车位的道路区域内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所驾驶车辆,并且在装卸货物或者上下人员后应当立即驶离;(七)因机动车在城区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需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三、整治措施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城区内乱停乱放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对其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给予处罚,并由执法部门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车主当事人发现车辆被拖后,可及时到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办公室(地点:明珠湖东北角),进行咨询解决有关问题,办理领取发还手续,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算收取。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上述通告内容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110    12319    9611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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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砂石、土方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二、自2021年12月4日起,我市范围内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三项准入”(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要求。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节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节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节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至十五条等规定,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或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经审批准予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合格,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平台联网;(二)全密闭运输,沿途不得抛撒,不得随意倾倒;(三)车身、车轮冲洗干净彻底,不得带泥上路;(四)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输;(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私自改变运输路线;(六)按规定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七)按要求安装柴油车尾气净化装置;(八)车辆尾气排放达标,国三及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不得上路行驶;(九)车辆与行驶证一致,不得私自改装、超载;(十)涉及城区道路行驶需求的,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入市通行证。四、辖区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对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违规使用无建筑垃圾外置证运输车辆的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其停工整改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城管局依据部门职能加强对渣土车辆和渣土车辆运输企业进行日常监管,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五、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源头管理,遵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工地出口安装高压冲洗设施、门禁设施、建立台账,冲洗时要将车身两侧及后车箱板全部冲洗到位,确保车辆出场干净;工地出入口要达到硬化要求,拆迁施工单位要加强拆迁工地的现场源头管理,遵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拆除和装卸过程中湿法作业,拆迁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资源化利用。六、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将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规企业、车辆和暴力抗法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违法事实所对应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扣押车辆等处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110    12319特此通告 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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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破坏公共绿化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障城市绿化良好的景观效果,切实营造和维护生态、优美、整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破坏公共绿化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城市所有公园、游园、广场、道路、河道、桥梁、风景带等区域的乔灌树木、地被花草等绿化植物和花坛、花箱、花架、景观小品等绿化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受到保护。二、全面清理公共绿化区域内种植的蔬菜和其他农作物,并及时完成清理后的空地绿化补栽。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采摘植物花果枝叶,损坏绿篱、草坪,破坏绿化景观;严禁污染、损坏绿化建筑、园林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四、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种植农作物、随意设置广告标牌、钉钉、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包裹树木、以树承重等行为;禁止在绿地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五、禁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禁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六、对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存在破坏、损坏园林绿化苗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做好整改或恢复原状的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拒不改正或恢复原状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110     1231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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