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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理财] 國务院要求缓解失业矛盾加力扶持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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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國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國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國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國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國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國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通知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通知要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國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通知明确,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種矛盾。

  继续鼓励國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國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

  通知指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問題。

  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通知还明确,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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