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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最新征地公告!邓州这63个村要征地,快看有没有你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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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4 14: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2〕3号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7月2日以自然资涵〔2022〕976号文件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78.5229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国道328线邓州安众至唐坡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       国道328线邓州安众至唐坡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途经邓州市龙堰乡、桑庄镇、陶营镇、腰店镇四个乡镇白马王营村、西鲁营村、肖坡村、前齐村等20个村。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微信图片_20221004144116.jpg 微信图片_20221004144118.jpg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属证书面积自动核减,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所有权证书视为作废。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登记时间: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复核时间:2022年11月14日。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2022年9月30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2〕4号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8月8日以自然资涵〔2022〕939号文件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358.0642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二、征收土地位置       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途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穰东镇、白牛镇、高集镇、裴营乡、彭桥镇、文渠镇、夏集镇、张楼乡九个乡镇街道办十里铺社区、白龙村、戴岗村、房营村等43个村社区。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微信图片_20221004144121.jpg 微信图片_20221004144123.jpg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邓高速邓州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2022〕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属证书面积自动核减,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所有权证书视为作废。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登记时间: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复核时间:2022年11月14日。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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