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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存在违规加价!邓州城区近百个小区电费大多由物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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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15: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加价收电费,似乎成了邓州市不少居民小区面临的普遍问题。8月1日,网友在河南网上问政新平台——顶端新闻“我想@领导”反映邓州物业加价收电费,该网友称,邓州市8个公租房小区电费是由物业统一收取,每度0.68元,收费是否合理,而且收费不开发票打白条。如今三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那么网友反映的这一现象是否存在,居民小区用电收费标准如何,电费收取如何规范的?针对这些问题,咨询了邓州市有关单位。
据邓州市电业局营业部介绍,目前该市小区居民用电标准按照每户每年用电量在1440度以下的按照每度电0.56元收费,1440度至2080度之间的按照每度电0.61收费,2080度以上的用户按照每度电0.86元收费。
“邓州城区近100个小区,多数小区水电费均是由物业代为收取,违规加价行为确实存在。”11月17日上午,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但是房管中心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建议居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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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加价代收水电费是不是违法的?
小区内的物业的加价代收水电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就此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收取水电费的权力,除非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单位订有委托合同,代为收取水电费,那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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