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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 吴晓灵:抬高私募基金门槛,信托投资五万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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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21: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晓灵:抬高投资私募基金门槛 信托投资五万过低

  中國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昨天委托央行行长助理易纲,在上海举办的“2005中國财富管理论坛”上,宣读了她的书面讲话,建议出台法规,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对于目前银、证、信、保各自推出的带有“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吴晓灵建议,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订《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理财产品的游戏规则。

  吴晓灵建议,扩大证券的概念,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以及集资份额作出规范,进行开放式监管,来发展私募基金市场。

  我國曾意图以信托的方式,发展私募基金。吴晓灵认为,《信托法》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5万元的门槛眼下显得过低,私募基金投资者本应具备的风险认识能力不足,因此应适当抬高这一门槛。

  此外,近来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纷纷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质,但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对此,吴晓灵呼吁,对理财产品统一监管标准,并建议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订《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使同一业务按照同一监管方式监管。

  吴晓灵认为,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各路金融机构纷纷杀入理财市场,尽管其推出的理财产品名称各异,但其本质都带有委托、信托关系。而这些金融机构尽管从事业务相近,但由于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因此“游戏规则”并不统一,造成了市场的复杂性与混乱。

  据介绍,理财业务与银行传统的负债业务有本质的区别,理财业务属表外业务,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并无关系;而负债业务属银行的表内业务,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有严格要求。

  而我國投资者对这種关系并未认识清楚,并發生过“金新乳品信托”事件。吴晓灵表示,金融产品如果法律关系不清楚,会引来很多风险,一定要对不同金融业务作出清晰的法律规定:对理财业务的监管,重在防范挪用客户资产;对负债业务的监管,重在确保金融机构的诚信经营。除了信托、理财等正规的产品外,目前我國还存在大量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私募基金,其中不乏非法集资的案例。2001年发布的《中國私募基金报告》显示,我國私募基金规模高达7000亿元,随后证监会的报告也称,股票市场中私募基金规模远远大于公募基金的800亿元。

  根据美林银行发布的《2005全球财富报告》,2004年全球拥有流动性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富豪已经达到830万人,其中我國有30万人,并以极快的数字在提升。

  上海國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表示,我國富裕人士的财富管理市场已经形成,未来市场空间不可限量,但一开始就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建设、人才的培养,建立金融安全体系,避免今后發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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